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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热点:垃圾分类的那些事儿

2024-09-08 04:46:35 编辑:join 浏览量:599

考研热点:垃圾分类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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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的分类标准,没有垃圾分类和未指定投放到指定垃圾桶内等会被罚款和行政处罚。自从上海正式实施垃圾分类以来,全国各地摩拳擦掌,即将展开轰轰烈烈的垃圾分类运动。下面我们就来盘点一下垃圾分类中涉及到的民法知识。  一、垃圾分类体现了民法的绿色原则

垃圾分类是对垃圾进行有效处置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一方面有利于资源的重复利用,另一方面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这跟民法基本原则中的绿色原则息息相关。《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符合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绿色原则是代际正义的要求,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牺牲未来的社会资源和环境。绿色原则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于民事活动中民事责任承担的利益考量,应当符合绿色原则。

《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的绿色原则是倡导性的原则规定,倡导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事主体应当选择低能耗、对环境友好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发展的理念。

二、垃圾分类的福音——关于拾得遗失物

2019年7月2日,上海某小区垃圾清运师傅在分拣垃圾时,意外翻出18件黄金首饰。失主系小区居民,他说自己随手将闲置的纸箱扔掉了,没想到“失踪3年”的宝贝都在这里面:“这是上海垃圾分类带给我们的福音”。该师傅在垃圾分拣过程中捡拾到他人物品的行为,属于拾得遗失物。拾得遗失物是发现他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物权法》第110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物权法》第112条: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物权法》第113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物权法》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垃圾分类的原始取得——先占

垃圾大多数情况下是原所有权人抛弃该所有权的产物,他人捡拾垃圾属于先占。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需要具备三个要件:(1)须为无主物;(2)须为动产;(3)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

垃圾分类与我们的日常生活休戚相关,同时与我们的民法息息相关。故,我们要做到:生活中实践垃圾分类行动,学习中掌握垃圾分类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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