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驳回起诉;
(二)关于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
(三)准予或者不准撤诉;
(四)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五)补正判决书中的失误;
(六)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第(一)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扩展资料: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公开审判、合议和回避制度。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判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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