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军队“能打胜仗”的双重支撑,是军民深度融合的重要领域,对于富国和强军都具有基础性甚至是“生命线”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十分重视国防交通工作,1995年2月24日颁布《国防交通条例》,对于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国防活动顺利进行,发挥了历史性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军事斗争准备的全面推进,国防交通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利益引导机制不够完善,公民和组织参与国防交通工作的权利义务调整方式难以满足新形势下国防交通工作的实际需要。二是军地之间仅靠沟通协调,缺乏稳定性和权威性,形不成持续的工作合力,需要依法规范和统筹。三是为适应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要求,亟待提高战略投送能力,加强这方面的力量和制度建设尚无法律依据。四是平战转换机制不够完善,不利于将国防交通潜力迅速转化为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的保障能力。制定一部基础性、全局性、综合性法律,解决国防交通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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