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架构即可变利益实体,也称为“协议控制”,意思是指境外上市实体与境内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上市实体在境内设立全资子公司,该全资子公司并不实际开展主营业务,而是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运营实体的业务和财务,使该运营实体成为上市实体的可变利益实体。
境内实体采取VIE的方式在境外上市,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境内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的外资比例限制,能够最大程度的融资,另外境内主体到境外上市也存在各种限制。
说起VIE结构,最典型的应用是在外商投资受中国法律限制的互联网通信(TMT)或电子商务领域。VIE结构是一个变通结构,是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创始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成立一个离岸公司,再由上市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WFOE)从事外商投资不受限制的行业。
VIE结构的关键是通过VIE协议下的多个协议而不是通过拥有股权来控制国内牌照公司。通过技术公司和国内牌照公司签订的VIE协议,上市公司获得了对国内牌照公司的控制权和管理权,从而实现了财务报表的合并,这些特点对任何未来打算在国际市场上市的公司以及为跨境交易优化税务结构至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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