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開那些冠冕堂皇的理由,我只想問一句,你們既然能狠心拋棄自己的親生骨肉,又何必在七年后再來相認,你們考慮過別人的感受嗎,我可以理解你當初舍棄孩子可能有太多的无奈,但是你們体會過這七年做為養父所對出的心血嗎,將心比心,如果你們遇到這种情景自己又該如何,自私是人的本性,但是總不能為了自己的快樂而讓別人陷入无盡的痛苦,做人總要有點良心。
先说这个‘弃’字是表示放掉不存在了,法院要把弃婴7年裁给生父母,这个应该对养父母来说在思想上精神上遭到了沉重的打击,人类是要讲慈善道德的,即是要这样裁判也要双方同意生父母必须付给养父母在这七年之间加信的在子女身上所有费用及操劳费和精神损失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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