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百问十四>百科知识>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06-27 02:34:00 编辑:join 浏览量:591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向全体A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含税)人民币12.5元,股权登记日:2021年8月24日(周二),除息日:2021年8月25日(周三)。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安排请见本公司发布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的公告。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2021年6月30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0年度拟合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14,522,165,251.25元(含税),占公司2020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34.98%,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如以2020年末公司总股份数11,617,732,201股计算,每10股派送人民币12.5元(含税)现金股息。如公司在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之前发生增发、回购、可转债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总股份数发生变化,每股股息将在合计派息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相应调整。

2、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的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2020年度A股派息方案为: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A股股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12.5元(含税)。

2、A股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实际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12.5元。股东在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代扣超过已扣缴税款部分,并由公司进行代缴。计算持股期限以股东证券账户为单位,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转让股票时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的股份,每10股补缴税款2.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份,每10股需补缴税款1.25元;持股超过1年的股份,不需补缴税款。

A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包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11.25元。

对于通过深港通持有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11.25元。香港市场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公司,向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经查实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股息红利所得税有关政策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股东可在办理网络服务身份验证手续后,通过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查询其缴纳红利所得税涉及的持有期限、股份持有变动记录等明细信息,也可通过拨打中国结算热线电话(4008-058-058),咨询红利税政策有关问题。

三、股权登记日及除息日

A股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8月24日,除息日为2021年8月25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21年8月2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方法

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息将于2021年8月25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至其资金账户。

六、完税证明等办理事宜

A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最晚于2021年10月29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如果A股股东向公司提交中国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其为居民企业的税务证明,或向公司提供中国税务机关批复的享受协定待遇或其他免税等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将按照提供的税务文书和相关认定文件重新计算应派发红利金额,协助向主管税务机关就已征税款和应纳税款的差额申请退税并做相应补发。由此给股东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并恳请理解。

七、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25606666转董事会办公室,传真:0755-25531696

联系地址: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33号万科中心

邮编:518083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签章:

日期:

标签:万科,有限公司,股份

版权声明:文章由 百问十四 整理收集,来源于互联网或者用户投稿,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会立即处理。如转载请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baiwen14.com/article/104260.html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