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
该条约主要保证了缔约一方在战争状态时候,对缔约另一方进行全力军事及其他援助。该条约在一九六一年八月三十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批准,并于一九六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经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批准后,双方于一九六一年九月十日在朝鲜首都平壤互换批准书。根据《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第七条的规定,本条约自一九六一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原则,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互相援助和支持的基础上,决心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兄弟般的友好合作互助关系,共同保障两国人民的安全,维护和巩固亚洲和世界的和平。
《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于1961年7月11日在北京签订,同年9月1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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