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方式上没有任何区别,至少理论上是这样的。 本质的区别是军事法院属于专门法院,审理军人犯罪和战时犯罪的案件,以及涉及军人的一些民事案件,不能审理其他案件。
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有:违反军人职责罪案件及现役军人、在军队编制内服务的无军职人员、普通公民危害与破坏国防军事的犯罪案件。根据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20、21条的规定,对军队与地方互涉案件,原则上实行分别管辖的制度,即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但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下列案件与军队有关但不属于军事法院管辖:(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军事法庭很神秘,没得接触过。 从刑诉法上看是军事法庭主要审军职罪和涉军事秘密的犯罪,现役军人营区内犯罪的是军队侦查,应该也是军事法庭审吧,其他的就不知道了。
有很大不同
一个是政治 一个是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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