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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领购发票的情形
1 、从事生产经营的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依法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后,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果地税机关统一确定的发票式样不能满足您的业务需要,您也可以自行设计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地市级以上地税机关批准。
2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需要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可以依法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购发票需要提供的证件、资料
1 、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发票时,需要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 1 )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 2 )经办人身份证明;
( 3 )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印模;
( 4 )《 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 5 )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您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在证件、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我们将在5 个工作日内,核发《普通发票领购簿》,确认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数量、金额版别以及领购方式等。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正常办理发票领购事宜,必须携带《普通发票领购簿》。
2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时,需要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 1 )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 2 )经办人身份证明;
( 3 )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印模;
( 4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5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6 )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您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的,必须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0000 元的发票保证金,方可领购经营地发票。
(三)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需要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 、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2 、经办人身份证明;
3 、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印模;
4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5 、《 冠名企业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6 、《 普通发票领购簿》;
7 、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样式(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提供);
8 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您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对于纳税人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行政许可,在提供证件、资料完整的情况下,主管地税机关将逐级上报市级地税机关审批,并书面予以答复。经批准同意印制的,由地税机关指定的发票承印企业印制并由地税机关统一管理、发放。
到昆山国税网站里的下载中心(单证表格)下载。也可以到省国税局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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