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将会被启动强制退市机制,上市公司最终很大可能会被强制退市,那么什么情况下会有强制退市的可能性呢?日前,沪深交易所发布重大违法退市新规,若上市公司做了以下这些事,沪深交易所将会对这些公司动真格。
退市新规发布11月16日晚间,沪深交易所相继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A股重大违法退市新规正式落地。
从此次新规发布的内容来看,退市制度“动真格”,不仅前期提及的危害公众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需要退市,IPO造假、并购重组造假、年报造假的企业都被明确将被退市。
据披露,新规主要是明确了证券重大违法和社会公众安全重大违法两类强制退市情形,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侵害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专门作为一类退市情形进行规范。
IPO造假将被退市被剔除
上交所称,从证券重大违法退市整个制度设立来看,主要围绕的是相关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否影响上市地位。
因此,实施办法围绕上述主旨,在原来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大领域的基础上,进行了类型化规定,明确了4种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即首发上市欺诈发行、重组上市欺诈发行、年报造假规避退市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来看,证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中,欺诈发行主要是立足首发上市和重组上市中,申请或披露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被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相应条文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欺诈发行罪。
对于年报造假规避退市的情形,主要规范逻辑是衡量公司在上市期间是否隐瞒了已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而应当终止上市的事实。出现这类情形的上市公司,其信息披露已严重背离了公司真实财务状况,无法向投资者提供关键的定价信息和投资决策参考,扭曲了市场正常定价机制和淘汰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多次受到信息披露违法行政处罚,以及受到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罚两种重大违法退市情形,虽然能够体现依法从严监管的要求,但其着眼点在于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本身,难以实际体现违法事实和危害程度是否影响上市地位这一判断逻辑,且所针对的情形也能为其他几种类型所覆盖。因此,经审慎讨论,不再单独列入这两类情形。
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将被强制退市
证监会7月27日发布的决定中,新增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应予退市的规定。
深交所在媒体问答中明确了涉及“五大安全”领域的具体退市标准,涉及“五大安全”重大违法的情形主要包括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被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等。
此类重大违法退市的实施依据为相关行政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依据《刑法》作出的有罪裁判且生效。上交所的退市新规中的规定与之相同。
此外,新规规定,若在重大违法退市的相关环节,将由暂停上市时间由一年缩短至6个月;若上市公司恶性较大的违法行为,不给予再次上市的机会;若上市公司在《新规》发布前已经涉嫌犯下重大违法行为,此公司仍旧适用于《新规》;若企业进行重组上市,且相关违法行为发生在重组之前,公司高管在最近36个月未收到行政处罚,在最近12个月未受到谴责,那么可以申请不被强制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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