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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钓鱼都是不限时间,按钓鱼的人收费,不钓鱼的不收费,可以观看,钓上的鱼按斤收费,最少每人带两条鱼回去,都是大鱼,还有烧烤炉,遮阳伞,小马扎等伺候着,调料是出售的,每包10元,钓鱼每人50元,有饮料,啤酒白酒葡萄酒,养的有鸡鸭鹅狗猪,除了猫狗不卖,其他都卖,还有菜地,果园,大棚等,有很多菜和水果,可以采摘,还有虾池螃蟹池,也都按斤售卖,环境很好,有山有水有树林有吊床,我们主要以烧烤休闲为主去的,两三家十来个人一个钓鱼的,其他都是玩的[赞][赞][赞]还有麻将桌和KTV,差点忘记了,都是收费的,不过不贵[大笑]
[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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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2020#钓鱼神器,有几个人用过?多少人认识?
钓鱼难免被风吹、日晒、雨淋,这些对于钓鱼人来说,都是属于家常便饭。
当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钓鱼人的钓具越来越先进,质量也越来越好。就连遮风避雨的东西,都是太阳伞等了。太阳伞既可以遮阳,又可以挡住暴雨,钓鱼人可以在暴雨中舒服地垂钓,从而使自己变得更加享受。
但是,在以前,特别是80年代以前,那时的生活水平,与现在根本无法相比。山上砍一根竹子,随便剪一截芦苇芯等作为浮漂,用裁缝针弯曲而成鱼钩,一样在水边不迹乐乎。
当然,在天晴的时候钓鱼,是相安无事的,太阳的暴晒,全都可以忍受。可是,只要遇上下雨的天气,那就麻烦。为了让自己在雨季里垂钓,穿上挡雨的雨具是必然。下面照片里的东西,就是人们凭着自己的智慧,用纯手工制作而成。都说看物忆事,当看到这一照片时,又想起了自己还小的时候,穿着这东西,跟着大人垂钓的情景。那时,自己才7、8岁的样子,跟着哥哥叔叔们垂钓。虽然那时候可能还不知道垂钓技巧,但那时候真的是为了改善伙食而钓。所以那时虽小,依然像模像样地学做鱼钩,挖着蚯蚓,毅然决然地奔上河边,并且还会带上这玩意儿,防止下雨。
现在,很少有钓鱼人用过这雨具了,你知道叫什么吗?那时农村非常流行的雨具,虽然简陋,你用过吗?
杭州钱塘区下沙很多水渠边,经常有不少人钓鱼。你看,连遮阳伞都用上了,这是要长期作战的架势。感觉下沙人民还是很喜欢钓鱼的嘛。
旁边大哥钓鱼没有遮阳伞,直接就去旁边地里拿了把伞。
鱼:这是尊跪的客人.
虚假的钓鱼佬:高级复合材料钓竿,精选调制饵料,舒适的马扎,防紫外线遮阳伞。
真正的大佬:一人、一线、一钩已
北京,房山。69岁的王大爷花200元钱在垂钓园钓鱼,因为一把落水的雨伞终结了一生。王大爷的家属将垂钓园的所有者诉至法院,索赔108万元。(案例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北京房山的王大爷,退休后以钓鱼为乐趣,是一名垂钓爱好者,王大爷为了钓鱼也是煞费苦心,后来,他在一个私人承包的鱼塘找到了一个钓鱼的好去处。
那个鱼塘是一个收费的垂钓园,每天收费200元,从此王大爷只要钓鱼就来此处,花200元钱就能钓上一天。在王大爷看来退休后的生活,钓钓鱼,既休闲也是一种娱乐。
然而,世事无常,在去年的 5月26日,王大爷照常来到垂钓园钓鱼。在缴纳了200元钱后,找了个地方支好阳伞开始垂钓, 突然一阵风吹来,把王大爷的遮阳伞吹进了鱼塘。
王大爷自知自己会游泳,他不顾别人的劝告,脱掉衣服跳下去打捞他的遮阳伞,谁知,这一下去王大爷再也没有上来。
事后, 王大爷的家属在现场看到,垂钓园没有警示标志、防护栏,救生设备以及救护人员和救生圈。王大爷的家属还称,当日事发时垂钓园没有采取有效救护手段进行及时抢救。
据此,王大爷的家属将垂钓园的经营者张先生,垂钓园的所有者马先生以及垂钓园所在土地的所有者村委会诉至法院,索赔108万元。
原告诉求:
原告称,2021年5月26日,王大爷在垂钓园交了200元钱,在垂钓园钓鱼,于下午两点左右死亡,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老人为溺亡。
原告认为:1、张先生,只收费并没有尽到管理、维护及保障垂钓者人身安全的义务。
2、被告马先生,没有合法手续,也没有设置安全措施,属于私挖鱼塘,疏于管理和监督。
3、被告村委会,作为管理者将土地承包给马先生,多年来未对垂钓园用地进行合理管理,放任无照经营。
据此,原告要求上述三个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提出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08万余元索赔主张。
那么原告所列举的事实能否成立
法律依据:如果承包鱼塘的一方对于受害人一方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的,需要按照《民法典》1179条规定的内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所以,原告所列举的垂钓园没有尽到管理防护职责予以成立,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被告举证:
老人不听劝,非要下水捞伞。
1、被告张先生称:当天王大爷钓鱼时遮阳伞被风吹到了鱼塘水中,当时他对王大爷说,一会儿划船去帮他捞伞,但他不听。在看到王大爷腿抽筋了,当时也组织了人下去营救,而且鱼塘也有警告性标识,王大爷作为成年人应该是有常识的。
2、被告马先生称 :钓鱼本身就是一种冒险行为,与鱼塘的经营救生措施无关,马先生还称,垂钓园是有合法转让手续的。
3、被告村委会辩称:村委会对本村废坑属依法承包,对承包经营人村委会不参与,也不干预,垂钓园是否合理经营不是村委会管辖的范围。因此村委会无连带责任,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决:
李大爷自负过错责任80%
法院查明了如下事实:在事发当日,垂钓园内无其他工作人员,仅张先生一人。王大爷在钓鱼过程中,因风将伞刮入鱼池中,他遂脱衣跳入鱼池中捡伞,后因体力不支溺水,张先生与他人予以救援,虽然李大爷被救上岸,但仍因溺水抢救无效死亡。
另外,法院也查实了三被告之间存在土地承包、鱼塘租赁的关系。
法院认为,王大爷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跳入鱼池内捡伞而存在危险性具有认知的能力,然其疏忽大意,过于自信,依然下水捡伞,故王大爷应对其死亡负主要责任。
被告张先生是垂钓园的经营者,园内虽然设有警示标志,但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也没有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这是导致王大爷死亡的次要原因。
被告马先生对于垂钓园的经营亦负有管理和注意的义务,故对二人王大爷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但是,本案现有证据未能有效证明被告村委会对王大爷的死亡存在过错。
鱼塘管理使用人张先生和马先生,没有尽到管理防护职责。但受害人为正常成年人情况下,自身也有过错的,应减轻鱼塘管理使用人的赔偿责任。
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王大爷自负80%的过错责任,张、马二被告承担20%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张、马二人赔偿原告共计20万余元。(本案所涉人员均属化名)
具体到本起案件,垂钓者是花了200元钱的,王大爷是消费者,出问题了收费的经营者属于受益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垂钓园只顾自己的盈利性,但是忽视安全隐患防范,造成了事故事实。
在此提醒, 此类经营者,应当在盈利的同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配备应有的救生设备和救生人员,以免造成此类溺水似事件。
@listlawyer 对于垂钓者不听劝告自行下水, 造成溺亡的事,您怎么看?#北京头条#
吃过饭,和女儿去邕江边散步,一边听女儿说些趣事,一些大学生回家被隔离,有睡废弃老屋的,有睡猪圈的,有睡柴火垛的……,加上一些神评,特别搞笑。
突然看到江边夜钓的,他的住所特别新奇,一把大遮阳伞,周边垂一圈塑料布,遮风又挡雨,里面宽敞明亮,锅碗瓢盆也挺齐全,还享受钓鱼的乐趣,简直是大学生隔离的好去处。真是佩服这些钓鱼人,一把遮阳伞用的出神入化!
执法者:这里不准钓鱼!!!
钓者淡淡一句:瘾来了,练杆法,你看我的饵没钩。。。没钩。。。
这就是钓鱼者的爱好。我一战友为了钓鱼,每个礼拜六礼拜天,什么事也不干,就是开着车出去外面钓鱼。疯狂痴迷程度令人咋舌,偶尔经常还去夜钓。作为低级钓鱼者,跟着去钓了一次,实在提不起兴趣。大太阳底下撑着遮阳伞暴晒,钓来的鱼又不吃全都送人了。下次打死都不去了。[捂脸]
[捂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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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队钓鱼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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