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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深度解读:延期复工期间到底属于“休息日”还是“工作日”?

2024-08-24 23:40:22 编辑:join 浏览量:553

最新深度解读:延期复工期间到底属于“休息日”还是“工作日”?

2月3日,为了响应各地政府发布的延期复工政策,阻止疫情进一步扩散,很多企业都纷纷启动了在家办公机制。然而,对于 延期复工期间到底属于“休息日”还是“工作日” 的争议仍在继续。为什么这个问题会引起了如此大的争议和讨论?是因为对“延期复工期间”的性质界定,直接关乎员工在这期间的考勤、休假、加班、工资等个人利益,也关乎企业的收益和人工成本等。

由于今年的疫情和假期政策属实罕见,各地政府在根据《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出台各地延期复工的政策时,到目前为止,除上海以外其它省市/地区对这期间的假期性质并没有做出明确界定。所以,在各地政策发布后引起了不少争议和讨论,对于“延期复工期间”假期性质界定的解读,也就非常必要也非常重要。

本文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解读和探讨。

原创,文/坚持飞翔的鱼|HR新知派

更多解读,可以查阅我之前发布的两篇文章:

一、假期政策变化概述

1、2019年11月21日,国务院发布2020年春节放假通知

根据2019年11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以下简称“通知”),2020年春节假期原定为7天,即2020年春节假期从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1月19日(星期日)和2月1日(星期六)上班。以下为国务院发布的原定2020年春节放假通知。

也许有人会问, 这7天假期是什么性质的假期?为什么要这样安排? 其实,从通知中的用词可以发现,通知中写的是“放假调休”,而不是“放假”,也就是说这7天假期是由“放假”和“调休”组成的。这就是为什么在通知后面加上“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的原因。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 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即2020年1月25日至27日,这3天假期是法定节假日,也就是通知中所说的“放假”;而另外4天假期是由4天周六日进行的“调休”,其中“1月19日(星期日)和2月1日(星期六)上班”分别调休为1月24日和1月30日。也许有人又会问,这样也只有5天假期(3天法定假期+2天调休),那还有2天假期去哪里了呢?其实,1月25日和1月26日这两天法定节假日,正好是周六日,这两天法定节假日占用了两天休息日,所以这两天被占用的休息日需要调休,即分别调休到1月28日和1月29日,这样正好就有了春节的7天放假调休了。

2、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随着疫情不断加剧,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以下为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3、国务院发布延长春节假期通知后,各省市纷纷发布“延期复工”的通知

由于疫情还在进一步扩散,在国务院发布延长春节假期通知后,各省市也纷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通知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发布了或正在制定各地方的延迟复工安排的通知。截至目前,已发布的延迟复工的消息如下: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目前除湖北省的复工时间为不早于2月13日24时外,其它已发布通知的省市复工时间均为不早于2月9日24时。 下面分别以上海市和广东省政府发布的通知为例进行说明。

对比上海市和广东省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可以发现:除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以外,其它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政府规定的复工时间。上海市和广东省的企业复工时间均不早于2月9日24时,以下为上海市和广东省的通知对比说明。

为了方便下文说明,我们把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简称为“ 例外企业 ”;同时把除“例外企业”以外的企业,简称为“ 一般企业 ”。 “例外企业”可以提前复工,“一般企业”不得提前复工 。“例外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保障城乡运行必需 (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

疫情防控必需 (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

群众生活必需 (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

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 、 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 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

以上就是2020年春节假期变化的过程和总体概述,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对比其中的变化,我特别制作了以下这张对比图解。

其中:

1月25日至27日,这3天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1月24日、1月28日至30日,这4天均为休息日;

1月31日至2月2日,这3天为国务院发布的延长春节假期(简称“延长假期期间”);

2月3日至各省市规定的复工日期间,这几天为国务院规定的正常上班日至各省市规定的“延期复工日”期间,简称为“延迟复工期间”。

二、假期性质官方界定

1、国务院发布的“春节延长假期”的假期性质界定

这次国务院发布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分别为1月31日(星期五)、2月1日(星期六)和2月2日(星期日),这3天假期的性质其实没有多大争议, 不是法定节假日,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休息日”,而是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临时增加的对全体公民的假期,在假期性质上可以等同于“休息日”来处理 。

2、各省市发布的“延期复工期间”的性质界定

对于“延期复工期间”的性质界定,这是目前争议最大的问题,争议的关键点在于这段时间到底是属于“休息日”还是“工作日”?虽然各地政府也纷纷给出了各自的性质界定,但是,目前除上海有明确界定以外,其它地区都没有给出明确的假期性质界定。下面分别以上海市和广东省为例进行说明。

(1)上海市对“延期复工期间”的性质认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27日发布《关于本市延迟上海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明确规定:上海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各相关企业和学校要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 。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 。

上海市政府通知要求企业不能提前复工,这是从减少人员聚集的角度来考量的。 提倡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

以下为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官号发文截图:

(2)广东省对“延期复工期间”的性质界定

1月30日,广东人社也在官号上发布了《官方回应!春节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这样算!》,对这期间的性质界定如下:

三、假期性质界定解读

经过上述对比分析, 对于国务院发布的3天“延迟假期期间”的性质界定,大家基本上没有什么异议,假期性质基本上可以等同于“休息日”来处理。

但是,对于各省市发布的“延期复工期间”性质认定,目前还存在很大争议,争议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延期复工期间到底属于“休息日”还是“工作日”?。下面我分别以上海市和广东省为例进行详细解读。

1、对于上海市关于 “延期复工期间” 的性质界定,官方已经给出明确的界定,即这段时间是“ 休息日 ”,那么关于员工在这期间的考勤、休假、加班、工资等问题处理也就很明确了,所以在此就不做过多解读。

2、除上海之外,其它省市/地区则对“延期复工期间”的性质,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以广东省为例,广东人社在官号上发布了《官方回应!春节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这样算!》,对这期间的假期性质的界定:“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为了深度解读广东省对于“延期复工期间”的性质界定,接下来,我们对官方的通知内容进行逐一解读。

【官方原文】“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个人解读】“一般企业”(除“例外企业”以外的企业,详见上文)不得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例外企业”(涉及重大国计民生的企业)可以提前复工。

【官方原文】“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个人解读】虽然通知文中没有明确说明这段时间是否为“工作日”,也没有明确说明这段时间是否为“休息日”。但是,在文中有特别强调“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为此,我专门查阅了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相关内容,具体内容为“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据此,可以推断广东省更倾向于(但没有明确)将这段时间界定为“工作日”。所以,对于“一般企业”来说,由于在这期间不能复工,所以政府既可以让企业可按停工、停产来处理,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也可以让企业与员工协商,在这段时间安排年休假或在家办公,以减少企业的成本。

【官方原文】“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个人解读】通过对照上述前后文可知,对于“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来说,即对于“例外企业”来说,广东省政府将2月3日至2月7日(即星期一至星期五)这段期间界定为“工作日”,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而在休息日(即2月8日和2月9日,星期六和星期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需要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但是,对于在2月3日至2月7日(即星期一至星期五)这段期间“工作日”没有上班的,其考勤、加班、工资等事项又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弄得大家对政策又多一些争议。但是个人认为,对于“例外企业”来说,这段时间没有上班也应当按照“一般企业”的做法来执行,即企业既可以按停工、停产处理,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也可以与员工协商,在这段时间安排年休假或在家办公。

为了让大家能够更加全面、直观地理解 “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界定,我专门制作以下这张对照表,详见下表。

也许有人还会问,为什么广东省(包括其它省市)不和上海市一样,也明确地界定延期复工这几天的假期性质呢?我个人觉得各级政府在面对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界定时,其实是很纠结和为难的。因为这次延期复工,既不是员工方面的原因所致,也不是企业方面的原因所致,而是由于非抗力的疫情原因所致。所以,政府在制定政策时,一方面要照顾员工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兼顾企业的经营压力。

如果政府将延期复工期间认定为“休息日” ,这样一来加班还需200%支付工资,对于企业来说,在原本可以产生收入的期间,不但没有收入反而要支出这期间的人工成本,这会给企业带来不小的经营风险和压力,特别是对于一些盈利能力比较差的中小企业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如果政府将延期复工期间认定为“工作日” ,这就意味员工需要上班,但是政府规定这期间企业又不能复工,那么员工到底要不要上班呢?不上班员工这几天就没有工资,对很多员工来说这也是不可接受的(虽然有些人愿意休息,即使没有工资),因为这并不是员工的原因不去上班,而是没有办法去上班。

因此,政府在制定延迟复工的政策时, 寻求在员工和企业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于是希望能够得到以下两种结果中的一种: 第一种结果是模糊界定为这期间为“工作日” ,让企业要求员工在家里办公,企业正常支付员工这期间的工资,或者让企业与员工协商,在这期间让员工来休年休假,这样双方都没有损失。这种结果应该是大部分企业的首选; 第二种结果是,让企业自主界定这期间为“休息日” ,这样对员工来说获益最大,可以多享受几天“休息日”(不上班也不扣工资),虽然企业要多支付一定的人工成本,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企业的雇主品牌和员工的归属感。一些超大型企业或国企央企应该会选择第二种结果,因为它们一方面很重视企业的雇主品牌,另一方面也不差钱。而且,就我目前所知,一些银行已经在内部将延迟复工的这几天界定为“休息日”。

因此,各级政府在制定延迟复工期间的政策时,没有明确界定这期间的性质,而是出台了一些原则性的、模糊的政策规定,以引导各企业与员工协商采用以上两种结果中的一种。至于上海市为什么会明确界定为“休息日”,可能是因为上海市的企业盈利能力都不错,所以市政府更倾向于维护员工的个人利益。

不过,以上只是对目前已发布的政策和解读,后面各地的政策也有可能发生变化,所以也请大家耐心等候和留意各省市更详细的政策或通知。

最后,我来做一个总结:

1、对于国务院发布的3天“延迟假期期间”的性质界定,大家基本上没有什么异议,假期性质基本上可以等同于“休息日”来处理。

2、对于上海市关于“延期复工期间”的性质界定,官方已经给出明确的界定,即这段时间是“休息日”。所以在上海和这些企业,不上班不扣工资,上班了,就按休息日加班处理,可以安排员工补休或支付两倍工资。

3、其它省市则对“延期复工期间”的性质,没有做出明确界定。但是,以广东省为例,可以推断广各地政府更倾向于(但没有明确)将这段时间界定为“工作日”。对于在延期复工期间,主要以下三种比较好的操作方法:

(1)方法1:由企业和员工协商,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工资按正常支付;如果员工不接受在家办公,企业是可以不用支付工资的;但是员工愿意在家办公,企业也是不能不支付工资的,除非企业和员工协商同意。

(2)方法2:由企业和员工协商,在延期复工期间,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3)方法2:由企业和员工协商,用后面的「休息日」来调休。例如可以将接下来几个星期的星期六或星期日调休到延期复工期间,那么这期间员工可以休息,也不用扣工资。

本文为作者个人观点和解读,仅供参考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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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休息日,复工,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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