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应以B区的市公安局为被告。
参见【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文: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分析如下:
因为B区的市公安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改变了“公安分局决定对甲某拘留10天”,因此甲在“甲某仍然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那么B区的市公安局作为被告。
2.对宋某的行政处罚行为在以下几个地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1)没有查清事实就直接给予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违法。
见: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在行政处罚前,没有告诉关某(行政相对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等,实属违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行政相对人关某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不得进行态度罚。
很明显,进行了态度罚——违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在对关某进行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没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并且行政处罚决定应该是当场填写,而本案中,执法人员却直接给关某一张打印的决定书。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5)行政处罚的决定作出的行政机关主体不合法。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某省某地区交通大队的印章只是一个行政机关的内部机关。不得以这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
1)吴某无权当场对陈某作出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原因在于:对公民行政处罚在50元以上都应该使用普通程序,而不是使用简易程序来当场做粗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有以下几点违背了违法行为:
第一:没有当场交给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见题目中“未交付陈某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声称改日由陈某区工商局领取,”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当场交纳罚款。(44条),也不符合当场要求缴纳罚款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三,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不理不睬。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四,“并声称如不服则加重处罚”违法。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救济途径:
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还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两个救济手段,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
1)该市检察院可以提起一个给付之诉。即是作出土地使用权归自所有。
因为是对市政府作出的一个行政裁决表示不服,应该是要寻求法院来予以变更市政府的裁决,让法院作出有利于自的一个判决。
2)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原因在于:被告(市政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为什么不适宜什么审理呢?行政相对人是市公安局和市检察分院。
3)诉讼参加人:市政府、公安局和市检察分院。
诉讼地位:市政府(被告)、市公安局(诉讼第三人)
、市检察分院(原告)。
各自如何参加诉讼:
市检察分院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市政府是以应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市公安局以申请的方式参加诉讼。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按照法律规定来说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因为没有把当事人限定在除了公、检、政府以外的机关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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