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手段即非诉讼法律事务,就是无需或者不用诉讼程序加以解决的法律事务。
从广义上理解是针对法律诉讼事务而言是其的对称,从性质和办理方式上理解则有两重含义,一是不具备诉讼要件的法律事务,即无争议的法律事务。二是虽具备(具有争议的)诉讼要件的,但不通过诉讼方式处理的法律事务。
按其性质可分为民事,经济和行政法律事务。主要有:1代为谈判,代为调解,代拟合同或协议,代为调查等。2代位继承见证以及监督继承事物的履行。3接受委托参加股东大会并监督股东大会决议的履行。4代办当事人不愿亲自出面办理的其他事项。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权利义务关系,最一般的含义是,一种三方组合,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最深层次的含义是,不仅限于对过去发生之历史事实的发现,更要通过诉讼的过程建立起过错与责任,犯罪与刑罚之间的联系,从而向公民传递一种应当如何行为的的信息,解决社会纠纷 ,实现法律正义的目的。
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三种。
诉讼业务是律师的一项传统业务。
刑事诉讼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注:资料来自于百度百科,互动百科。)
1.诉讼手段就是打官司;
2.非诉讼手段有上访、相关部门调解、社会力量帮助等。
查《辞海》2009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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