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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美美 红十字会 天涯

2024-07-07 14:04:51 编辑:join 浏览量:583

郭美美 红十字会 天涯

红总会的审批权天略集团与商红会的另一合作是“博爱之星”劝募大赛,由商红会、天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办,具体流程为:网络报名选送阶段、晋级淘汰阶段、评选劝募之星三个阶段组成,共设华北、东北、西北、华东、西南、东南六大分活动区,采取海选、晋级、淘汰的形式展开活动。2009年7月,“博爱之星”项目组开始运作,项目组一份18人的通讯名单中,商红会副秘书长李庆一的名字在列。据知情人士称,李庆一为项目牵头人之一。天略集团为此项目组配备了手提电脑及两辆奔腾牌汽车,并为包括李庆一在内的项目组工作人员发报酬,持续三个月。其中,李庆一的报酬按“高管”的级别计发。由于商红会没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因此没有主办权,故此项目“取得红总会的授权,是其进行的前提”。据天略集团当时的项目负责人介绍,“商红会当时信誓旦旦承诺,红总会关于此项目会有批文。”是年9月,在天略集团方面多番催促之后,并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商红会下发了《关于举办“红十字劝募大赛”暨“博爱之星”电视公开选拔活动的决定》(中商红[2007]03号),且盖有商红会公章。文件中主办单位为红总会(拟请),承办单位为商红会与天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且在“活动经费”中提到“由承办单位自筹,可采用企业冠名,实物赞助等方式解决”,此后,有两家企业与天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谈妥,约定一旦项目成立,即出资1300万元冠名费。天略集团项目负责人提出,商红会也同是此项目承办人,并非主办方,并无资格以其名义下发文件,以此敦促商红会申请红总会对此项目的批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建勋指出,问题的核心在于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商红会未经红总会授权,根本无权使用“红十字”字样冠名所谓“劝募大赛”。为使“博爱之星”项目顺利得到审批,商红会与天略集团相关人士在崇文门西大街上的一家餐厅,耗资上万元宴请红总会事业发展部筹资处两名负责人。商红会还建议天略集团将原设想筹资额1200万元降低为500万-600万元,“否则筹资额太高难获审批”。但该项目因“商业味太浓”,未获红总会批准。一位天略集团前员工透露,天略集团是希望借助“博爱之星”获得冠名收入,原来设想与商红会五五分成。为此项目,天略给商红会工作人员配备笔记本电脑、汽车,经费,花费近百万元。但项目最终没有拿到批文,也就无法实施,成了又一次失败的合作。对笔记本电脑、汽车之说,李庆一回应,这些是工作所需,早已还给天略集团。而天略集团上述前员工表示,是天略“硬要回来”的,双方并因此“伤了和气”。对于报酬一事,李坚决否认。该天略集团前员工透露,其间,商红会甚至提议天略集团捐给红十字会约30万元人民币,以便项目通过,天略集团因考虑前期投入太多,放弃了此建议。2009年10月,“博爱之星”项目组解散。此项目的失败使天略集团的项目负责人辞职。此后,天略集团与商红会再无合作,也没有证据显示郭美美与丘振良存在直接联系。6月24日,商红会与天略公司同时发表声明,两声明同时发表在中国红十字会官网上,且第一条内容行文一致,称双方的劝募活动“没有组织实施”“更不存在善款分成”;同时,丘振良否认认识郭长江,公司从未聘任郭美美,丘振良亦不认识郭美美。商红会十年未登记在6月24日的声明中,商红会称:“所谓‘红十字商会’是一个不存在的机构,与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根本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并且,我会也从来没有一个叫郭美美的人。”红总会在三次声明及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均重申该会并没有所谓的“红十字商会”机构,并反复撇清与郭美美之间的关系。不过,“商业红十字会”与“红十字商会”之间口语简称接近,进一步导致了民众的猜疑。据《财经》记者调查,早在2000年,中国商业联合会(下称中商联)策划了在大中型零售企业安装“顾客紧急救护系统”项目,为实施该项目,同年11月15日,中商联向红总会递交《关于申请成立中国商业行业红十字会的报告》(中商会字[2000]24号):“鉴于商业行业是窗口行业,在商业行业组建红十字会,对于进一步提高商业行业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将会起到积极作用”,“愿意遵守《红十字会法》和总会章程,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指导下成立中国商业行业红十字会”。是年12月8日,红总会下发“红二字[2000]129号”文件,同意中商联的报告,批准正式成立“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商红会并非中国红十字会的直属机构,但根据2004年发布的《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系中国红十字会的分会。根据红总会的解释,中商联依照《红十字会法》第八条“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的规定提出申请,并经总会审批成立的行业红十字会,其本身并不从事商业活动。商红会的主要工作是立足商业系统,传播人道主义和红十字精神,开展红十字宣传、救助和救护培训等工作,与红总会也不存在募捐分成的问题。“对商业系统红十字会的管理,我们是一种指导性的关系,不管钱、不管人,它的主管部门是中国商业联合会,我们主要是在业务上对它进行指导。”中国红十字会秘书长王汝鹏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说。“商业系统红十字会虽然成立了有十多年,但是一直到现在还没有获得法人资格,没有在民政部门获准登记。”王汝鹏介绍,目前只有两个行业设立了红十字会组织,一个是商业系统,一个是铁道系统,两个机构均无法人资格。颁布于1993年的《红十字会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据此,红总会自动取得法人资格,由中央编制办管理;而商业系统红十字会则须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等法规,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向民政部登记。《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亦明确,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应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商红会尽管已经成立十年,仍未在民政部登记。对此,商红会副秘书长李庆一表示,该会从2003年就寻找社团登记途径,有望在今年下半年取得法人资格。根据条例,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需具备几项“硬件”要求: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驻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等。在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看来,商红会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系非法人分支,因此它与红总会共享一个法人资格,红总会应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没有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商红会依赖于红总会的母体,只能作为分会或者分支机构的名义接受捐赠,其接受捐赠的账号必须挂在总会之下。这也意味着商红会如未经红总会批准,不得以红十字名义独立募捐,并设立用于募捐的独立账号。然而,在商红会2006年7月20日,发给中国人民银行的“申请开办基本账户的函”中,明确提出,申请基本账户就是为了“开展募捐活动、收取会费等工作”。此份申请函中,中商联与红总会均盖上了专用章。事实上,早在2005年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就为商红会开具了“开户许可证”,商红会会长王树培为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系工行北京西单支行。商红会及王树培均已做了印鉴预留。一年半后,中商联、红总会为何再次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申请函,对此,有关人员解释,因商红会没有法人资格,原来的银行账户被取消,故请中商联与红总会共同担保。而来自红总会的说法则是,商红会原来开的银行账户需要郭美美 红十字会 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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