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园黑熊咬伤游客手臂事件法律要旨:
第一、在事实层面,游客无视园方的安全提示和相关禁止性规定,进而遭受动物伤害,显然其自身存在过错。可是,虽然游客存在过错,甚至存在极大的过错,但是否能够像在大多数情况下,像我们通常认为的那样,游客应该咎由自取,自己来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呢?显然不是,还需要结合法律规定。
第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明文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法律对于动物园的动物伤人,在立法上有着特别规定!首先,在归责原则上,采取过错推定,推定动物园应当承担责任;其次,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规定应由动物园承担举证责任;最后,除非动物园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否则便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涉事动物园屡曝伤害事件,我认为,无论如何,游客自身的原因不管是大是小,都只是一方面,而另一方面,园方也得找找原因!
比如,在事前防范方面,园方虽然有安全提示和相关禁止性规定,但是在警戒上,禁止性规定是否到位?安全提示是否足以引起游客的注意?再比如,在事中、事后处置方面,园方是否切实遵照安全管理标准?是否积极履行了法定的救援义务?
因此,园方能否免于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应当承担多大比例的民事责任,关键还得结合事实和法律,看看其举证情况,再作判断。
第四、暑期是旅游旺季,也是游客安全事故高发时节,鉴于游客安全及园方规范经营的角度考虑,建议安监、旅游等部门成立调查组,再次对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
第五、必须指出的是,行政机关有权力结合本起伤害事件来调查园方的经营管理情况,但无权对动物园是否应当就本起伤害事件承担民事责任进行认定。因为,行政部门予以调查,主要是调查园方是否构成行政违法,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即便经调查认定伤害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亦无其他行政违法之处,也不代表园方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判然有别,应当予以区分。
第六、就本起伤害事件而言,伤者可以放弃赔偿,也可以主张赔偿;园方可以拒绝赔偿,也可以积极赔偿。双方可以就相关赔偿事宜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行政机关予以行政调解处理。如果仍然解决不了,最终还得借助司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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