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的,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也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同时,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也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另外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还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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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
(2)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2、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
(2)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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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程序:申报 产地田间检验或抽取调运样品检验 获取田间检疫检验或调运抽样检疫检验合格报告单 到行政服务大厅缴费办理植物检疫证。
2、申报:各蔬菜、瓜果生产基地、批发市场需往外地调运的产品,在收获或调运之前,要向当地植物检疫部门申请报检。调运检疫要逐车申报,申报时需提供运输车辆牌号和调运目的地。
3、田间检验或取样:当地植物检疫机构要根据客户的植物产品报检单,到现场进行产地检疫或调运检疫样本抽取,根据检疫检验结果,出具植物检疫结果通知单。
4、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各受检客户凭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检验结果合格通知单,到当地行政服务大厅缴费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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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会同商务部、水利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统计局等部门及部分省(市、区)组成了规划编制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蔬菜产业发展成就和经验,梳理和探寻了蔬菜产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分析了未来十年对蔬菜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提出了对策措施,并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编制了《全国蔬菜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目的是引导各种要素向优势区域集聚,促进生产流通发展、保障市场供应;推进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信息监测体系建设,引导生产和流通;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提高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水平。
加强体制机制建设,抑制市场和价格波动。为此,《规划》在分析蔬菜产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明确了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对大中城市提高蔬菜供应保障能力提出了要求;划定了产业优势区域,选定了产业发展重点县580个;提出了生产、流通及质量安全体系发展重点,并制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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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机构可以出具《产地证明》的机构?
1、农产品生产企业(专合组织、专业协会)。
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
3、受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
四、农产品生产企业(专合组织)生产的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由谁办理?
由本企业(专合组织)出具《产地准出证明》并加盖出具者印章。 五、其他农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由谁办理?
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洪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站)或委托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出具《产地证明》并加盖出具机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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