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是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的第十年。职业病防治法是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经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已有十年。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经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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