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例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据此,(1)如果受伤职工参加工作一年以上,单位参保也是一年以上,本人工资就是“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如果单位参不满一年(应该包括受伤职工参加工作不满一年,单位参保不满一年的情形),参保是几个月,“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
(2)以2010年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541元,4541X300%=13623元,4541X60%=2724.6元,如果本人工资高于13623元,按13623元计算;如果本人工资低于2724.6元,按2724.6元计算。
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实际工作没有十二个月的,有几个月就算几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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