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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90后夫妻离婚均不要女儿,法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有何依据?

2024-04-07 02:18:18 编辑:join 浏览量:597

江苏90后夫妻离婚均不要女儿,法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有何依据?

我认为法院这样判决不是太符合法律规定,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在诉讼中不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直接判决离婚;关于孩子抚养,父母有教育、抚养子女的义务,在没有法院判决抚养权的情形下,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孩子由谁抚养;一旦不抚养,可能涉嫌遗弃罪;法院判决离婚,只是用法律手段解决夫妻关系,是婚姻家事领域范畴;子女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有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等加以保护,我认为两种法律关系不冲突,可以分别加以保护。

离婚的途径有协商一致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以及通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离婚而终途径:

如果是协议离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8条的规定,双方必须首先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商一致,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离婚。

如果双方是诉讼离婚,是否就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债务分割达成一致并不是法院裁判是否离婚的先决条件,判决是否离婚的基础仍然是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双方离婚以后会涉及到子女抚养及监护权的问题,如果双方均争抢子女监护权,法院本着对子女最有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条件作出判决;如果双方都推脱责任不想尽法定的抚养义务,人民法院首先应当批评教育,然后可以本着对子女健康成长最有利的原则结合双方的经济条件、时间、方便程度等因素直接指定父母一方作为抚养人和监护人。被指定的一方必须执行法院的判决。

依据就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和社会效果。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但这可能是一个从法律来讲争议很大,但是社会效果不错的判决。

从法律规定层面来说,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是否应当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破裂与否。本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

但法院鉴于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当,如果强行判决,对孩子伤害很大,以及从社会层面考虑,一审判决双方不准离婚。这是法官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以及社会效果,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判决。争议很大,但也不能说一定不妥。不过,社会效果倒是挺好的。

成年人的感情纠葛,或多或少会对孩子造成影响。不离婚不一定对孩子好,离婚了也不一定就对孩子不好,但是离婚了都不要孩子,那对孩子肯定会有非常不好的影响。既然做了父母,那就应当承担父母的责任。只想着自己快活,没有一点责任心,过于自私的。这两人想离婚,还是先把自己的责任担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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