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7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沈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王奉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于2011年9月28日入监服刑改造。因罪犯王奉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执行至2033年2月14日。
扩展资料
罪犯王奉友,男,1962年9月13日生,满族,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因犯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11年3月17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沈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王奉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1)辽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9月28日入监服刑改造。因罪犯王奉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5日(2014)沈刑执字第201号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执行至2033年2月14日。
截止2015年8月31日,罪犯王奉友获得记功奖励4次,确有悔改表现,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奉友予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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