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迁一家大润发在发现小偷后不是上前劝阻,反而是等小偷出门后再人赃俱获将其抓回。随后,超市的工作部门将和小偷进行长时间拉锯战,以各种方式威胁小偷,逼迫小偷自愿签下赔偿和解单,根据小偷自身情况,罚款从10倍到20倍不等。该超市自2008年开业至今,每天因此获利几百到数千元不等,总计获利超百万。
罚款是行政处罚手段之一,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他不需要经人民法院判决,只要行政执法单位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即可执行。大润发不是行政执法单位,没有行政执法权力,私自罚款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紧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根据爆料者提供的视频显示,超市工作人员在抓到小偷后便立即将其带至私密的办公室,办公室内仅小偷和超市保安二人,保安以告诉其单位家人、报警等方式威胁,要求小偷与其签订和解协议,小偷在此情境下人身自由权已经受到了侵犯,超市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小偷”是否构成盗窃应当是由公安机关进行认定,而超市自己对消费者的行为作出了定性,明显是不合法的,若该消费者实际未构成盗窃,但因未和超市达成和解进而由超市昭告该消费者家人、单位该消费者的盗窃行为,则消费者的名誉权明显受到侵犯,该消费者可向法院起诉名誉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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