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权范围的是国防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如需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扩展资料: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中央人民政府派驻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中央人民政府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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