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的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局出台《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件具体内容是: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由过去每月1310元、每小时7.5元,调整为每月1500元、每小时8.6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3.1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5元。最低工资不包括以下收入:㈠加班加点工资;㈡中、夜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㈢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单位提供“食宿”不能等同工资,用人单位仍应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并按规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另外,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均包括在最低工资中,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相关知识: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1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增加低收入者收入”精神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要求,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310元、每小时7.5元,调整为每月1500元、每小时8.6元。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3.1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5元。三、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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