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1)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2)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3)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4)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5)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6)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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