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规定:
第十六条无偿献血者在本省范围内献血,血液经检验合格的,其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下列临床用血权利:
(一)无偿献血者献血200毫升及以上的,本人临床用血时免交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二)无偿献血者献血累计600至1000毫升(含1000毫升)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合计不超过献血总量2倍范围的,免交前项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献血累计超过1000毫升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免交前项规定的费用。
无偿献血者在本省范围内献血,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其本人临床用血时,在不超过献血量3倍范围内免交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第十七条临床用血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地中海贫血、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等长期依赖输血治疗的病种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
扩展资料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使用依法设立的本行政区域内血站提供的血液。特殊情况下需要在省内调配血液的,由调配双方血站自行协商处理;需要跨省调配血液的,由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储存、运输血液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严格执行输血技术规范和制度,科学、合理用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四)禁止出售无偿献血血液。
(五)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用血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各省市血站根据各自地域特点对无偿献血政策进行细化,各地陆续推出一些无偿献血政策,政策详情请咨询当地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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