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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计划生育超生三胎罚款新政策2014

2024-07-21 18:37:26 编辑:join 浏览量:582

山东省菏泽市计划生育超生三胎罚款新政策2014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5.30版)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菏泽市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山东)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236元,农民人均纯收入9309元。因此,是农村居民的处罚为:9390乘以夫妻2人,再乘以6,为10万左右。城镇居民:12乘以21236,为20多万。准确情况请向当地计生部门咨询。  ‍

标签:三胎,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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