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00万签约购买别墅,履约过程中购房人诸葛女士却发现,别墅的外墙外趴着好几个“坟头”,清明节还有人来上坟。诸葛女士认为,这属于卖房人闫女士应当告知的重大瑕疵,对方却未告知,因而将卖房人闫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且双倍返还定金。
8月17日,这起案件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房屋外围有“坟头”是否属于重大瑕疵,卖房人是否应当告知,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开庭当日法院未对此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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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原告诸葛女士计划购买被告闫女士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霄云桥附近的一栋3层别墅,约定总价款为4600万元。今年4月6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诸葛女士为此支付了50万元定金。
履约过程中,正好赶上清明节,诸葛女士意外发现,别墅院落墙外的小树林间,竟然有好几个坟头。诸葛女士走访邻居和物业得知,此处坟头存在已久,每逢民间祭奠,都有人前来祭扫,包括焚纸、摆花、摆供品等。
诸葛女士认为,她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出卖人承诺房屋无重大瑕疵,亦不是“凶宅”,该条款正是表达了她对传统忌讳行为的抵触。被告对坟头之事应当如实告知,但被告却隐瞒了这一重要因素,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违约行为。
然而闫女士却表示,涉案房屋是从前房东手中购得,购房后她并未实际居住使用,在原告发现并告知她小区外围存在坟头之前,她对此并不知情,不存在隐瞒一说。
根据市政规划,涉案小区外围的土地属于绿化带,并非作为公墓规划使用。如果小区外围存在坟头的情况属实,诸葛女士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拆除违建,消除影响。
闫女士认为,涉案房屋确实无重大瑕疵,不属于“凶宅”,房屋内也未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小区的外部环境不属于房屋的构成部分,也不属于其卖房应当承诺的范围,亦不影响房屋的购买和使用。一般人对传统忌讳的认识并不包含小区外围的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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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十余处,外墙,坟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