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出于人道主义让种植水仙者赔偿部分医药费,并且铲除水仙以免后患。并让其以后给所有的植物插上牌子,写清楚品种,能不能吃。
事件经过:当事人在院子里种了几十棵洋水仙,邻居一位老太太以为是韭菜,就偷割了洋水仙,包了饺子给孙子吃,结果导致小孩住院。老太太一家上门要求赔偿,警察调解时也让他出于人道主义赔偿部分医药费。
老太太认为房屋主人不应该在公共场所种植有毒植物,其种植有毒植物的行为存在故意毒害他人的故意;而种植洋水仙的人却自觉很冤枉,自己在自家的院子里种了点植物怎么就成了故意毒害他人了?
从房屋主人的描述可以看出,房屋及院子是其购买所得,而且在房产证上是有登记的。
由此可见,房屋主人是以合法方式取得房屋及院子的所有权的,那么房屋及院子就应该属于其私人所有。而且无论院子和公共场所是否有明确界限以区分,都不影响其属私人所有的性质。况且种植物的院子和公共绿地之间用篱笆做分界,其私有空间并非不可区分,从描述的情节看,老太太明知院落及植物归属该房主私人所有。
洋水仙有毒,但种植并不违法。房屋所有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院落属于房屋的附属物,属于房屋的一部分,房屋所有权这一概念明显也包括了房屋的院落。房屋主人在自己的院落里种植植物的行为是其行使房屋所有权中使用权的行为。
在民法中有一条原则叫做“法无禁止皆可为”,洋水仙虽然有毒,但其并不是法律所禁止种植的植物,所以房屋主人种植洋水仙的行为属于他的个人自由。
老太太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之嫌。《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一样同等重要,同样受法律的保护。
老太太多次在未经房屋主人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其院落偷花,明显侵害了房屋主人的权利,其行为具有违法性。主人拒绝其进入的情况下,老太太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或者其他犯罪,由于了解信息有限并不能作出准确判断,但起码有嫌疑。
房屋主人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仅是依照造成的损害后果而定,同时还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且其行为和该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等。
在本事件中,房屋主人在自家庭院种植洋水仙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该行为并不能直接导致他人食物中毒的结果。导致小孩食物中毒结果的是老奶奶偷割洋水仙并包成饺子食用的行为。由此可见,房屋主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联系,所以房屋的主人并无民法上的赔偿责任。老奶奶应该为其孙子食物中毒的结果负全部责任。
仅仅针对该事件提供的素材及情况,并不表明在自家院落的行为不受任何的限制或出现任何结果都不承担责任。如果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则另当别论,比如有在自家围墙架设高压电网防盗而导致人身伤害的案例,那房主还是要承担违法责任和侵权责任的。
现在又真实的案例了,“两男孩车内窒息家属要求车主担责:他不锁车导致”,还是进小孩自己进别人家院子的车里自己锁死的。
后来扬子晚报删了这文章,因为这压根就是杜撰的,但一帮脑残已转开了!
这个问题前优时间网上报道过的,结果是水仙的那家赔偿了钱的。
放我的话,如果调解结果是让我赔钱,司法处理来解决,还要让那家人赔偿花草的损失。
因为网上说的那些水仙种在自己的住房范围内,而且用半米高的围墙围起来的,那个老太婆还经常偷其他的花草植物的,老不死的变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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