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266条的司法解释,确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扩展资料:
一、冒领养老金的行为界定
1、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
2、遗属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遗属抚恤金。
3、冒用他人档案材料或伪造人事档案材料参保退休骗取养老金。
4、退休人员被判刑、失踪,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
5、伪造死亡证明、虚构死亡时间,骗取养老金及丧葬费。
6、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参保资料办理参保补费手续骗取养老金。
7、其他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金的行为。
二、处理冒领事件的业务流程
1、经过核查确定为冒领养老金的人员,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通过打电话、入户等多种形式与其家属取得联系,并与所在社区、乡镇沟通,争取他们的支持。
2、对冒领人家属宣传《社会保险法》及《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讲明利害关系,劝其尽快退回冒领的养老金。
3、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对经过多次做工作仍不配合的冒领人员:
按《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将调查取得的证据和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及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情情况的调查报告上报给监督部门,并积极配合县、区人社局基金监督部门做好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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