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上午11时许,游仙区的武女士驾车经过新桥镇双桥村路段时,听到路边的垃圾站旁传来幼儿的啼哭声。“这么冷的天,谁会把小孩放在这里啊!”武女士抱起幼儿询问过往的群众,但附近村民均不知晓幼儿来历。苦等半小时仍无人认领,武女士便报了警。
游仙区街子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时,与武女士一起发现幼儿身边放着一个包。“里面有尿不湿、奶瓶、羊奶粉及一张纸条。”民警说,纸条上说孩子生于2018年8月18日,不能吃鸡蛋牛奶 。
派出所民警和武女士一起将孩子带到派出所,并给幼儿兑了一些热奶。在好心人的精心照料下,受到惊吓和饿冻的幼儿终于安静下来。
民警随后带孩子进行了体检。“孩子的身体健康,但是还不会说话。”民警说,由于没法及时找到幼儿的父母,他们按照相关规定,将孩子送到游仙区福利院进行安置。
幼儿被送到福利院后,院内安排人员对其一对一照顾。12月7日下午,游仙区福利院负责人董艳告诉记者,她们在孩子入院后,就对其进行全方位体检,考虑到孩子比较小,她们还安排阿姨进行一对一照顾,包括晚上陪着睡。“昨天,我们还对外发布了寻亲公告。”
负有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相教育的义务;
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遗弃罪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未成年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从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幼儿被遗弃垃圾站,遗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的相关法律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孩子这么小,父母却在这样寒冷的冬天将孩子狠心遗弃,希望她们都能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给孩子足够的爱与陪伴。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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