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2003〕72号关于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的规定,人事局人才开发处对于异地人才引进将严格控制在72号文关于引进人才基本条件的范畴内,现将72号文关于人才引进的准入基本条件摘要如下:
人才引进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人才,准予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或分批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其未成年子女入户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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