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6月1日, 刚上任不满48小时的戴高乐政府就制定了一部新的宪法,并将其付诸公民投票(1958年6月3日宪法),整部宪法旨在使整个国家运作变得赋有效率并重新确立了议会的地位。政府及其支持者在起草宪法之际就决定在保持宪法的基本架构的同时结束以前国会的运作方式。宪法的起草者并非出于对议会过分运用其权力的指责才更加倾向于总统制。 作为司法部长和宪法主要草拟人的Michel Debre、戴高乐总统以及与他共事的作为政治领袖的各部部长们都拒绝采用美国式的总统制。 相反, 他们选择了议会制,从而在稳定的政府和高效的议会之间达到了良好的制衡。
这一原则的核心来自英国议会传统。 首先, 政府必须对议会负责(尤其是国民议会), 但是这一责任必须由宪法明文限定,例如对不信任案的提出和通过都需要达到一定的人数。 其次, 议会中至少有一院可以被解散——国家元首,即共和国总统在国民议会和政府由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从而阻碍国家决定的顺利做出时, 有权诉诸全民公决。
1958年10月4日宪法的正式公布生效, 标志着一个近乎完美的或可以称之为理性的议会制度的诞生。 在法兰西共和国的历史上,议会第一次不再是制度运作的中心, 不再作为集权中心; 而出现了总统。 虽然在1962年以前, 总统并非由国民直接选举产生,但是却赋予了总统以终身地位以及实际权力——例如任命总理以及解散议会——这样就形成了与议会最高权威的制衡机制。
宪法中有关议会组织形式以及涉及议会与政府关系的许多条款都借鉴了第四共和国时期的经验。这些条款还体现了宪法起草者们意图建立一个有权对政府说“不”的有效的议会组织体制的初衷——即议会以自己有可能被解散的风险来否弃政府——但同时这一组织形式又要避免议会与政府之间长期争执不下的局面。 此外, 宪法规定政府有权针对议会的组织及职能制定相关新的宪法性法律。这些旨在限制议会地位和职能并规定其内部运作的规则将提交到宪法委员会, 由此, 两院议员必须遵守。这项新的议会立法的采纳并未在政党和法学家内部引起激烈的反对。 1958年所确立的这些条款是明智有效的,它们是致力于解决第四共和国时期的困境的一些基本条款。 1958年9月28日有80%的法国人民参加了投票并通过了这部宪法。新宪法于1958年底和1959年初生效。
从1958年起在第五共和国下议会在政治见解上的权力受到极其严格的限制, 并且从1962年建立起稳定的, 有连续性的,均一的议会多数原则以致于不同的政见很难提上国会的议事日程, 此又是在1958年未曾预见到的。这两种情况的出现伴随着共和国总统由公民直接选举上任, 时不时促使政客们呼吁应加强并提升议会的角色和地位。实际上,对法国议会未能在政治生活中扮演足够重要的角色的抱怨已成为政治和宪法领域内的永久话题。 在过去的十年中,有关加强议会权利的理论,无论是在起草法案, 左右政策或积极参与欧洲政策的制定, 都成为那些对法兰西共和国政治运作进行反思的人所不可回避的问题。
议会相当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
权利是不断加强的,
在君主立宪制国家用来限制君主权利的,
民主国家是限制总统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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