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提供虚假学历应聘,可能导致劳动合同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无效。缔约告知义务是劳动合同订立经过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承受相互如实告知必要信息的义务。买下、使用假文凭者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获取就业机会或利益,其实质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及缔约告知义务,是一种欺诈做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标签:文凭,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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