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王女士在使用当当储值卡的时候突然发现,自己的卡内余额给清零了。她认为当当网此举不妥,应该在失效前提醒消费者,同时她认为,储值卡不应该设置有效期。
消费者反映
王女士告诉记者,自己手中的当当储值卡是公司发给他们的,去年年底的时候,当她上网准备使用这两张分别价值500元和100元的储值卡时,却吃惊地发现,卡已经过期了。在王女士所出示的这张当当储值卡上看到,该卡的正面写着“当当”字样,而背面写着关于“当当礼品卡使用说明”的字样:“本卡有效期为自销售之日起三年”。
“卡上也没有销售日期,我怎么可能知道有效期呢?”王女士表示,她很不理解,当当的储值卡为何不从激活日期开始计算有效期,而是非要按照销售日期来算,这样对于实际使用人而言非常麻烦。随后王女士与当当售后取得了联系,对方表示,到时间作废,这是公司的规定。
王女士表示,现在话费充值卡在激活之后,都没有设置有效期了,为何当当网还能自己将储值的费用私自处理呢?她想把自己的遭遇分享出来,让当当网改变这一“霸王”做法。当当网在该卡的“使用说明”说明条款中确实有些“霸道”。该说明的第六款中就表明:“当当网保留不时修改礼品卡使用规则、条款和使用条件的权利。”
当当网回应
工作人员明确表示,首先储值卡的有效期就是按照销售日期来确定的。记者提出疑问,如果这卡是别人送的,怎么查验销售日期?对方表示,要记者再去询问送卡人才可知道。随后,对于有效期到期之后的处理,该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到期之后该卡储值内容就过期了,这是公司的规定。
消协认为
南京市玄武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孙育浩表示,在去年7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就对预付费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除了规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各项责任与权利,还明确预付费卡不得设定有效期,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也就是说,消费者在十五天内有“后悔权”。如果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且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因此依照《条例》规定,预付储值卡是不应该设定有效期的。
法律专家解惑
首先,消费者与商家是合同契约关系,消费者预先充值,商家提供服务或商品,双方实际上达成了合同关系。消费者拥有所充值的财产权利,财产权不会因为超过多长时间而被灭失了,因此商家限定时间来灭失消费者财产的这种做法,显然是跟法律条款是不符的,因此肯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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