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政协主席,党的总书记,政治局常委等都属于正国级干部,相应的副职属于副国级干部。最高法,最高检,民主党派主席等都享受副国级待遇。全国工商联主席,香港,澳门特区行政长官等也享受副国级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由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标签:国家级
版权声明:文章由 百问十四 整理收集,来源于互联网或者用户投稿,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会立即处理。如转载请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baiwen14.com/answer/2705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