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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消防产品等相关政策条例出台及变更汇总!

2024-07-11 19:46:13 编辑:join 浏览量:532

近年来消防产品等相关政策条例出台及变更汇总!

消防行业是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与国民经济及固定资产投资紧密相关,一般而言,消防行业的增长与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相匹配。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国城镇化进程稳步推进,消防产品行业也在稳步增长,同时,消防行业的发展也离不开政府规范条例的大力扶持。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由国务院颁布,随着消防法制的逐步健全,尤其是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颁布实施并将消防产品列入安全产品范畴以来,推动了配套法规和标准的相继出台。

为进一步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公安部消防局部署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灭火器、防火门、消防应急灯具等三类产品实行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并逐步在其它消防产品中推行。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加强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了国内消防产品质量水平,为业内规范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经营环境,促进了消防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2009年、2019年分别对《消防法》进行修订,进一步将相关法规要求和标准提高,初步形成了涵盖消防法律、消防法规、消防规章、其他消防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消防标准规范五个层次的我国消防法制体系。

2009年开始实施的新《消防法》将消防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正式将农村的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国家法律,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

上述相关措施的出台将极大促进住宅建筑及农村领域对消防安全产品的需求,并且潜力非常巨大。到目前为止,近300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贯彻落实,为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政策性基础。

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于2011年4月发布的《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公告》(2011年第55号)将相关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显示盘、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消火栓按钮等,新增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2013年1月1日起必须取得强制性认证)。

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46号),提出了火灾高危单位的概念,要求“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并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该规定对消防安全软硬件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该规定的实施将会推动消防硬件方面的投资的增加。

在积极推动国内消防事业发展的同时,政府不断加强消防产品的监管力度。2013年上半年,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开始了国内消防行业内力度最大、周期最长的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治理活动,整顿了国内消防行业市场化初期混乱局面,清理了大量假冒伪劣产品。此后,消防行业管理部门每年都加大了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治理活动与市场监督检查力度,有效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

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三部委联合发布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全面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健全了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大了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打击力度。《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对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技术鉴定。其中,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2013年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目进行了调整,主要修改包括:限制类“十五、消防”第1项“火灾自动报警设备”修改为“火灾报警控制器(包括联动型、独立型、区域型、集中型、集中区域兼容型)、消防联动控制器、点型感烟/温火灾探测器(独立式除外)、点型红外/紫外火焰探测器(独立式除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第2项“灭火器项目”修改为“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此次修订将独立式火灾探测器从之前的“限制类”中剔除,在灭火器项目中,也将限制类项目明确为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项目。

2014年1月发布的《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将产品相关的可燃气体报警产品、气体灭火设备产品等产品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2015年9月1日起必须取得强制性认证)。如在上述期限内,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014年5月1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正式实施,新增了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具体设计要求。近年来,这些建筑防火领域重要规范的修订和实施,规范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住宅建筑里的使用方法,大幅扩大了火灾报警系统的应用范围。

各地政府对消防工作十分重视,也陆续出台了对于住宅建筑强制安装消防设施的措施。其中,《山东省消防条例》规定,新建高层住宅应当分户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与《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也要求在住宅户内推广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2014年8月7日起正式实施的《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GB29837-2013)对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护保养和报废条件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12年,可燃气体探测器中气敏元件、光纤产品中激光器件的使用寿命不超过5年;产品达到使用寿命时一般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对所有达到使用寿命的产品逐一按照标准维修检测要求和接入复检要求进行检测,并进行系统性能测试,所有检测结果均应合格;并应每年抽取系统中的火灾探测器,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国家认监委基于消防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2014年9月1日起执行)等多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对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模式进行了规定,进一步加强了消防行业的产品规范和监管。按照国家认监委的相关规定,实施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模式为: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并根据评价标准将认证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在增加监督频次的同时,根据情况实施专项检查或飞行检查,甚至重点监管。

2015年11月2日,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关于积极推动发挥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防控作用的指导意见》(公消〔2015〕289号),明确提出:“积极推动发挥独立感烟报警器的火灾防控作用”,“鼓励和引导扩大独立感烟报警器的应用范围”。

2018年6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改革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的公告》(2018年第11号),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再次进行了调整,将2011年加入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2014年加入的可燃气体报警产品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去除。总体而言,火灾自动报警产品、自动气体灭火产品多处于强制性认证监管之下,且涉及的细分种类不断增多。

2019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征求意见稿)》,将原《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第十五类“消防”所涵盖的全部产品移出限制类,改为允许类。其中主要产品: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点型感烟/温火灾探测器(独立式除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

以上就是近年来关于消防产品的规范条例,政府为了规范整个市场,促进消防行业的良性发展,不停地对各种条例进行调整,以适应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信在未来,规范和条例依然会不断升级,而消防市场的发展,将登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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