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常理来思考,景区的说法没有问题。
游客(尤其还是有正常辨别能力成年游客)不听劝告非要游泳,最后造成了死亡的后果,景区应该是没有太大责任的。
但是事实上,在我国,游客在景区死亡这个结果终归是毋庸置疑的。游客来此消费了,又于消费途中不幸去世,虽说导致他死亡的原因是他主观责任比较大,但是景区最终还是需要补偿一定金钱的。
景区场地提供这点是没办法抹消的,只是景区的责任占比事件总责任中比较少。
如果景区能证明自己尽力阻止死者下水、死者不听劝阻强行下水、在死者下水发生危险后景区及时组织救援,景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仔细看了相关报道,我认为死者执着在此下水游泳,可能水中有冤死鬼勾引他,鬼使神差让他早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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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游客在动物园、风景区、商场等场所发生事故最终起诉的案件经过媒体报道,引起大众广泛的讨论,对于公共场所到底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或者承担多大责任,一些生效判决书的结果也引起很大的争议,结合侵权责任法37条对公共场所管理义务的规定,简要谈谈不成熟的看法。
不知道问题中死者近亲属起诉没有,如果已经起诉南阳景区了,依据以往案例,必然是将死亡赔偿金等一干赔偿项目全部计算,至少是几十万,然后是要求景区赔偿全部损失。但是以往即使最终判决公共场所管理方有责任的,最终判决的数额也是有限,多数是几万元,原因其实也很明显,出事的人都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多数事故都是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例如本案就是明知有危险还强行游泳。按照一般侵权纠纷赔偿原则分析,事故主要责任还是受害人自己,划分责任时当然是受害人自身负担绝大多数赔偿责任。对于公共场所的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就是是否履行了管理义务和危险救助义务,详细点说就是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场地,是否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是否有相应的责任人不时巡查,发生事故是否及时进行救助或者寻求救助,如果公共场所管理方切实履行了这些义务,一般是不会判决其承担责任的,如果存在没有完全履行职责的,可能被判决承担部分责任。
结合本案来说,如果景区能够证明自己设置了足以引人注目的警示牌,对于水面周围也是设置了防护栏等设施,也有专人负责一般性巡视,最重要的是劝阻受害人情况客观存在,那么景区基本是可以免责的。但是实际生活中,很多公共场所是没有完全履行这些义务的,一些警示标志已经风吹雨打不甚清楚,防护设施设置不规范也没有达到防护的作用,最终结果就是起诉了基本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多数判决在赔偿数额在10%至20%左右,依据就是侵权责任法对公共场所管理方没有履行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景区有没有阻止死者,这是一个争论的焦点,有没有人游客证实,有没有监控录像作证,如果又有游客证实或监控录像作证,按常规,景区已经履行自己的责任,但是有没有及时组织救援仍是争论的焦点。
明知死者不听劝告,强行下水游泳,景区应该随时跟踪、观察游泳者的行踪及游泳情况,以防发生不测,便于及时施救。游客是景区的上帝,游客的安全是景区必须保障,否则谁敢来这个景区旅游,搞旅游就搞服务,服务跟不上,旅游业是发展不起来。
死者不听劝告,下水游泳导溺水身亡,是不应该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景区要发展,出于人道主义,可以赔偿一部分经济损失,这是服务行业应该的,也是有必要的,让游客满意是景区的发展之路,也是景区吸引客人之本。
这个案例和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致死案有很大的相同之处。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都是游客对规定、规矩的漠视和挑战。人可以无视规则,老虎和水却不会。所以死者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景区到底有没有责任呢?我认为没有。从景区的情况通报中可以看出,景区为防止意外发生,确实做了大量的工作,尽到了应尽的责任。
有人说那不是游客,其实不管是不是游客,景区都不应该担责,已经劝说不要游泳了,还能怎么办?能限制他人身自由吗?既然不能为什么要担责?也许他要自杀呢?死在景区反而污染了环境,景区应该索赔。
景区属于游玩娱乐场所,没有权利对游客进行驱赶的,在景区内只能提示劝导。如果景区工作人员态度不好,游客体验极差,会有负面新闻,更别说动手强制阻止。
对于他这种不听劝阻出事的,景区可以要求死者家属经济补偿。毕竟谁也不乐意去死过人的地方游玩,对于死者完全可以判定为自杀。同样的,如果因为景区安全设施问题出现伤亡,那么对景区更要重罚,一旦安全设施出现问题伤亡可不止一个人。
景区不是保姆,没有义务提供象文中所说的保护措施。出去旅游的人,都是具有个体举指能力的人。巨婴式的人不要出去,谁也没义务照顾你!你去景区消费,景区只能提供你景点而已,别的你想多了!再多想就是耍流氓了,现在这社会病的真的不轻!什么地方都有碰瓷的!
标签:溺亡,担责,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