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区别是,性质不同、特点不同、法律特征不同,具体如下:
一、性质不同
1、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是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2、总公司
总公司是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总机构。
二、特点不同
1、集团公司
一般意义上的集团公司,是指拥有众多生产、经营机构的大型公司。它一般都经营着规模庞大的资产,管辖着众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并且在许多其他企业中拥有自己的权益。
2、总公司
是所属派出机构的首脑机关,拥有对分支机构的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的控制权。
三、法律特征不同
1、集团公司
①、是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其法律地位为母公司(也称支配企业)。
②、其组织形态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形态,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③、是混合型控股公司。除对子公司实际控制外,本身还直接进行经营活动,在法律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控股公司的规定。
④、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基本关系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即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子公司是独立的公司法人。
2、总公司
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但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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