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保护的特别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公路桥梁、公路渡口、公路隧道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大中型的公路桥梁、渡口和隧道对连结、贯通公路网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条公路上的桥梁被损毁或者遂道坍塌,可能影响到这条公路的畅通,还可能影响整个路网功能的发挥。因此,对大中型公路桥梁、公路渡口、公路隧道制定特别的保护措施是十分必要的。当前,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及公路桥梁、公路渡口、公路隧道附近实施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时,不考虑施工范围、施工时间、开采程度及爆破的强度,随意开采,任意爆破,给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使得安全行车得不到保证,本条例为了有效制止这类现象,确保公路运行安全不受威胁,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的保护做了这一规定。
二、本条有关禁止性规定。禁止在法律规定的对公路、公路桥梁、渡口、隧道等的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是采矿、采石、取土;二是进行爆破作业;三是挖砂、倾倒废弃物(《公路法》第四十七条);四是其他可能造成公路边坡坍塌、路基沉陷、路面损坏、桥梁及隧道设施损毁等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同时,本条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渡口和公路隧道的保护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一)就公路的保护范围而言,《公路法》第四十七条未明确具体的保举范围,只是笼统地要求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邮路山沟男形饩鸵蠊裨涸谥贫ㄅ涮椎�行政法规时对此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本条例根据公路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考虑不同行政等级公路在整个路网中的作用,科学划定了保护范围,即: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就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而言,为渡口或桥梁周围200米范围内。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关于公路桥涵分类的规定,大中型桥梁是指多孔跨径总长大于30米或单孔跨径大于20米的桥梁。需要指出的是,对多孔跨径总长小于30米或单孔跨径小于20米的小型桥梁或者涵洞,不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保护范围执行。
(三)就公路隧道而言,为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隧道上方100米,应为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100范围内。
三、本条有关限制性规定。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内,只允许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不允许从事除此以外的任何活动;在进行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的作业时,还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只有因抢险、防汛这两个特定的事由,方可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二)在大中型公路桥梁、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必须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这是因为在上述范围内从事堤坝的修筑活动和河床的压缩或拓宽作业,不仅可能影响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的安全,还涉及河道管理的有关事宜,因此不仅要报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还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的批准。
(三)在大中型公路桥梁、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内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影响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的安全。
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时,才能够在本条规定的公路桥梁、渡口、隧道附近以及在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内从事修筑堤坝、拓宽或压缩河床的作业。非因抢险、防汛需要或未经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在执行本条时应当严格把关,特别是要确保采取严密、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公路、公路桥梁、公路渡口和公路隧道的安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其作业:一是非因抢险、防汛需要而进行的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作业;二是虽因抢险、防汛之需,但所进行的作业不是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三是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但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
需要指出的是,本条例已经授权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保护职责,但本条规定的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许可是例外。根据《公路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因此,对是否准予建设单位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作业,应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决定。
四、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进行采石、取土、爆破作业,除必须满足本条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必须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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