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特殊利益集团”就是一些有共同政治目的、经济利益、社会背景的团体和个人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共同目的、利益而结成同盟。一般情况下“特殊利益集团”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垄断性,那就是几个托拉斯集团垄断一个行业,左右市场价格。二是排他性,就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必然要掠夺和损害别人特别是广大百姓的利益。三是狭隘性,过分强调自身利益,为了实现自身利益不惜破坏公平正义、社会和谐。 “特殊利益集团”一旦产生,必然要在政府部门及一些官员中寻找代理人,无论手段如何高明,花样如何翻新,都离不开权钱交易、行贿受贿,最终把许多领导干部拉下水,使腐败问题越来越严重,严重破坏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 目前,“特殊利益集团”不但在政治领域寻找代理人,还把触角伸向学术领域,力图在经济理论上确定其地位。它在一些行业形成垄断结盟后,市场由他们控制,价格由他们左右,市场经济规律失去作用,百姓没有话语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核心的公平、公正原则失效。正像深圳大学教授黄卫平所说的:“最近几年,中国的电力、交通、电信、能源等垄断行业颇受公众的不满,因为它们长期盘踞公共资源高地并独占利润,把相当一部分应当归社会共享的成果变成部门利益,享受过高的收入和过高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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